患者因“突发头痛头昏5小时余,恶心呕吐数次,短暂意识不清两次”于年6月6日2时23分拟诊“右侧床突旁动脉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高血压病”医院神经外科。初步诊断为:1.右侧床突旁动脉瘤;2.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积水;4.高血压病。
年6月6日12时家属签字不同意行“开颅动脉瘤夹闭术”,同意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
年6月6日15时至23时给予行栓塞术,术中造影见“双侧颈内动脉夹层动脉瘤形成,右侧颈内动脉床突旁动脉狭窄,局部突起,大小约4.0×2.2mm,瘤尖指向上方。右侧大脑前动脉A1段,大脑中动脉M2段下干狭窄,前后循环造影时间均延长,尤以后循环明显。双侧后交通动脉均呈胚胎型。双侧椎动脉造影见小脑上动脉、小脑前下动脉、小脑后下动脉显影良好,双侧大脑后动脉显影不良,考虑右侧颈内动脉床突旁动脉瘤为责任动脉瘤”,经专家阅片介入内支架辅助成型栓塞术,术后年6月6日23时5分带气管插管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监护治疗。
年6月8日16时48分8秒、17时18分头颅CT示颅内动脉瘤术后改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
年6月9日请外院神经外科会诊多考虑与出血后血管痉挛及继发缺血性脑损伤所致。
年6月10日再次请外院神经外科会诊,诊断:1.右颈内动脉床突旁动脉瘤破裂出血;2.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双侧颈内动脉多发动脉瘤;4.脑积水;5.高血压病;6.双肺炎;7.左下肢静脉血栓可能,虽经积极治疗病情无改善,且持续恶化,意识呈深迷状,无自主呼吸,中枢神经系统严重受损,存在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年7月16日23时30分经积极、反复多次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右颈内动脉床突旁动脉瘤破裂出血;2.自发性网膜下腔出血;3.双侧颈内动脉多发动脉瘤;4.脑积水;5.高血压病;6.双肺炎;7.双侧胸腔积液;8.左下肢静脉血栓可能。
鉴定结论:医院为患者吴某3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存在的过错与患者吴某3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因素为次要因素,过错比例为20%-30%。
原告因患者的死亡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医疗费.83元、误工费.67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元、病历复印费元、鉴定费元,共计.4元,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85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本案发生于年,在当时,对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动脉瘤患者,采用支架辅助栓塞仍存争议,为相对禁忌,但血泡样动脉瘤仍有适应证。目前,对于因宽颈动脉瘤破裂而无法进行手术夹闭或单纯弹簧圈栓塞的aSAH患者,支架辅助栓塞或血流导向装置治疗可以降低再出血的风险;对于血泡样动脉瘤破裂引起的aSAH患者,相较于弹簧圈栓塞或动脉瘤夹闭术,使用血流导向装置可能是一个有效的治疗方案。另外,本例还合并双侧颈内动脉夹层,多处动脉瘤形成,病情复杂,预防再出血是治疗的核心。
但无论采取何种介入技术,过程中应多角度证实栓塞微导管及栓塞弹簧圈位置正确,栓塞完成也应多角度证实后再拆除微导管。鉴定机构指出,以被告现有提供的手术记录及影像资料中在撤除微导管前只有侧位DSA,不能说明栓塞微导管及弹簧圈位于“假腔”,术中发现弹簧圈不在位,微导管再次进入动脉瘤腔因支架存在不能置入,不能再进行栓塞,术后蛛网膜下腔及脑室出血增多。另外,本例术后脑组织肿胀、脑室积血有行脑室引流术指征,未见家属不同意行“脑室引流术”签字记录,存在告知不足。最终鉴定机构认为,本身患右侧颈内血泡样动脉瘤,非常容易再次出血,手术风险极高,治疗非常困难,死亡率极高,综合后考虑建议被告过错因素为次要因素,过错比例为20%-30%。
需要注意的是,血泡样动脉瘤在临床上较少见,约占ICA动脉瘤的0.9%~6.5%,占全部颅内动脉瘤的1%。瘤壁菲薄,无论是选择手术夹闭还是血管内治疗,均极易在术中发生破裂而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SAH),导致较高的致残率和致死率,治疗策略应尽量个体化,弹簧圈在离开动脉瘤后可随血液移动,成为活动的致栓物,应尽快明确弹簧圈位置,权衡利弊后决策是否采取抓捕器等措施将其及时取出。以免导致缺血性并发症发生,甚至继发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