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1月16日,患者谢某某因头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等病。年11月25日,患者在全麻下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术中发生脑血管栓塞,术后转ICU继续治疗。年11月27日,患者因大面积脑梗塞、颅高压于全麻下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并于年2月9日出院。年3月11日,谢某某于医院住院治疗,行“动脉瘤夹闭术(右侧)+颅骨修补术(右侧)”,并于年3月27日出院。其后患者多次住院治疗,目前处于瘫痪状态。
原告(谢某某)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导致其严重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谢某某入院时一般状况好,查体四肢正常,大小便正常。年11月20日诊断为血管瘤,于年11月25日行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术中因被告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大脑前动脉、中动脉进行性血栓,导致右侧大脑大面积脑梗死、继发性癫痫等严重结果。最终导致患者左侧肢体重大残疾至今。年11月27日,谢某某因脑疝被迫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挽救生命,在ICU27天才稳住生命体征。其后,年3月11日因动脉瘤手术失败、去骨瓣医院再次行手术治疗。至今谢某某左侧肢体偏瘫、因继发性癫痫需要长期口服镇静抗癫痫药物。因为脑梗死导致大小便失禁,经常在夜里默默地哭到天亮。医院作为专业的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术前未尽到诊疗义务,术中误操作,术后救治不利等造成的谢立聪的重大残疾,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请法院支持其各项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承担同等到主要责任。医院等级是二级,脑动脉瘤介入治疗手术经验不足,患方选择我院也应具有相应的认识风险,且本案情况属于不可避免的诊疗风险,我方应当承担不高于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另,原告治疗过程中,我方垫付了部分医疗和护理费用,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在本案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术前评估和告知不足。2.手术经过内容存在(1)术中首先采用微导丝辅助技术,但尝试多次后均失败;(2)采用微导管置入弹簧圈(),因较小而更换弹簧圈。并因栓塞位置不满意,予以拉出过程中发生弹簧圈脱落现象;(3)造影见大脑中动脉及大脑前动脉进行性血栓,多次尝试后仍未取出脱落弹簧圈,且弹簧圈向大脑中动脉移位。后经邀请专家到达后,采用取栓支架技术经2次尝试后成功取出脱落弹簧圈。医院的术中操作技术、弹簧圈选择以及脱落弹簧圈的套取技术存在不足,以致经历长时间仍无法达到治疗目的,在外院专家帮助下成功解决,但发生严重缺血性脑卒中病变结果。3.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本案年11月25日实施手术,术中因弹簧圈脱落已观察到大脑前动脉至大脑中动脉血栓进行性加重,但术后未能引起高度